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佛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实事求是、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公益诉讼案件可举报线索具体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大气污染(直接排放工业废气;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餐饮店直接排放油烟等)、水污染(违法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向雨水管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等)、固体废物污染(露天堆放固体废弃物;不清运处置违法垃圾倾倒点;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等)、土地资源类(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林业矿产资源类(滥伐、盗伐林木;损毁古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等)、野生动物资源类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销售、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等)。
  2.食品药品安全类: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无标签食品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规销售、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通过各类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
  3.国有财产保护类: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欠缴国有土地使用税;怠于征收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怠于追缴人防异地建设费;未按期归还财政贷款;骗取国家财政补贴;采矿权出让金长期未缴纳;违规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
  5.英烈保护类:包括发布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未得到维护等。
  6.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其他线索:包括安全生产(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APP过度索权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公共游泳场所卫生不符合规范要求;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甲醛超标等)等。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
  (三)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公益受损情形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五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举报或直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可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进行举报。
  (三)公益诉讼“随手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分享链接、微信公众号菜单等方式,进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随手拍系统的前台举报端,填写并提交相关线索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提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审查,根据线索处理结果,及时对举报人予以答复。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调查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属于奖励情形。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证书等。物质奖励为发放奖金。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采取物质奖励方式,同时视情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院根据获取线索难易程度、举报材料价值、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金额。一般线索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况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院依职权决定。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奖励方式、奖励金额,由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将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签收表及相关案件文书报院办公室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检察长决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在同一条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条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条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办理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条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和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办案人员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第十六条 本院在征得举报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七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中,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0日